来源:义乌设计公司(艺琦设计)发布时间:2022-05-27 10:21:07点击数:859
又一起商标知识产权案例,在义乌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22年5月25日上午,在义乌法院开展“我是院长 现在开庭——精案精品年”活动,由党组书记、院长吴传档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朱卫东出庭支持公诉。
现场开庭
该案庭审同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头条号
浙江天平抖音号全程同步直播
观看人数达30000+人次
并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大市场
篁园市场、进口商品孵化区同步推送播放链接
覆盖逾7.5万个市场经营户、群众
掀起了市场全覆盖的宣传态势
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参加案件庭审旁听
直播围观“3万+
院长在线开庭
直播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被告单位浙江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1年4月以来,被告单位浙江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履行与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中指定交付“中天”、“沙钢”等品牌钢材的义务,采用更换吊牌、伪造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方式假冒“中天”、“沙钢”品牌的钢材,并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钢材销售给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73万余元。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发现购买的钢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钢材,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鉴定,涉案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牌和钢筋轧制标识等均系假冒标识。
咱们义乌设计公司(艺琦设计)一直强调原创设计、版权保护,都是为了咱们义乌广大工厂和商户不受商标知识产权的困扰,我们从商标设计到商标注册都是强调知识产权,图案设计也是让客户申请图案版权。
庭审现场,被告人低头落泪。
知道中天、沙钢是别人的商标,市场上缺货,为了履行合同,能结账,我就更换了吊牌、产品质量证明书。错了就是错了,自己提供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材料,还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实在不应该。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实际负责人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审理后,法庭当庭作出裁判,判决被告单位浙江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裁判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和许可,更换钢材吊牌、伪造产品质量证明书,并以此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院长寄语
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诚信经营,遵守契约精神,更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培育创新自主自有的品牌。
来源:义乌市人民法院